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32号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等3个附录的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等3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药饮片 2.医用氧 3.取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27日
附件2
医 用 氧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中所述医用氧是指空气经低温分离制备的液态氧、气态氧。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的处置。
第三条 其他医用气体的工业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医用氧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
第五条 医用氧生产和质量控制须满足其质量及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的风险。
第三章 人 员
第六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
第七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医用氧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质量管理经验。
第八条 从事医用氧生产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医用氧相关知识培训,涉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有有效的并与医用氧生产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应根据需要,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十条 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生产、质量检验、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
第十一条 厂房应按医用氧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应有足够的储存区域用于存放空瓶和不同阶段产品的气瓶(如待清洁、待充装、待检、合格、不合格等),不同储存区域应采用有效方法或明显标识区分,如:地标线、隔断、围栏和标志牌等。
第十二条 医用氧充装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设置专用更衣室;充装生产车间应与维修车间分开。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用的设备、仪器应经定期确认和校准。
第十四条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维护和维修应做好记录。生产设备的任何维护和维修工作不得影响医用氧的质量。
第十五条 医用氧生产过程中的气体压缩设备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压缩机和水润滑压缩机。
第十六条 用液态氧气化充装气态氧,必须使用低温液氧泵,加压气化后充装。
第十七条 医用氧容器(槽车、储罐、气瓶等)应专用,且具有与其他气体容器区分的明显标识。容器应当编号管理,有安全效期标识,建立包括安全检定资料等相应档案。
第十八条 医用氧充装应使用专用设备,充装夹具应有防错装装置。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每批气瓶充装记录应包括:
(一)批生产指令;
(二)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三)充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
(四)使用的设备及编号;
(五)气瓶的编号、充装前气瓶的检查;
(六)充装前后气瓶的数量和规格;
(七)每个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应有复核人员的签名;
(八)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
(九)必要的中间控制过程,如检漏等;
(十)充装前医用氧的质量检验结果;
(十一)已充装气瓶的检查确认结果;
(十二)包装标签样张;
(十三)生产过程偏差的描述及处理,并经签字批准;
(十四)充装主管人员的确认签名和日期。
第二十条 经低温空分生产医用氧的企业应有文件描述纯化过程中的气体纯度、其他组分和可能的杂质成分。
应有流程图描述各个工艺步骤。
关键工艺参数应有文件规定,如分离纯化过程的温度控制等。
相关生产过程应有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气瓶的质量档案,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气瓶报废管理制度和建立气瓶报废处理记录。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所有关键步骤应经过验证。
第二十三条 液氧的生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离和纯化工艺应经过验证,并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日常监控。对于消耗性部件(如纯化过滤器的滤芯)的维护和更换,应根据验证和监控的结果定期进行。
(二)生产过程应有连续质量和杂质监控措施,并有监测记录。
(三)用于监控工艺过程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
(四)连续生产过程批次的划分应有文件规定,并按批次进行取样检验。
(五)液氧的充装和转移操作等步骤应有防止污染措施,转移管路应配备有止回阀或采取其他等同的措施。
(六)向装有液氧的液氧贮槽中加入液氧,必须证明液氧的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在加入前取样,也可以在混合后取样。
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的充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批号的划分应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充装的医用氧为一个批次。
(二)气瓶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回收的气瓶应予确认,不得充装自有气瓶外的其他气瓶。
(三)应根据书面规程对充装设备、管路进行清洁及置换,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认。
(四)对气瓶使用前的处理和清洗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验证,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五)气瓶充装前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步骤:
1.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与医用氧的规定标记相符。
2.检查余压,确认气瓶没有全空,装有余压保留阀的气瓶余压应为正值。
3.如果气瓶显示没有余压,应对其进行检测以确认气瓶没有被水或其他污染物质污染;被污染的气瓶应采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清洁。
4.确认气瓶上所有与本批产品无关的标签已移除。
5.对每个阀门和气瓶进行外观目检,目测凹痕、弧形烧伤、碎片、油污及其他损害等,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6.检查每个气瓶或低温容器阀门接头,确保类型适合于医用氧的充装。
7.检查气瓶“检验日期”,以确认气瓶已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8.确认气瓶的安全附件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六)重复使用的气瓶充装前应对瓶体进行清洗消毒,再用置换法或者抽真空法处理至合格,抽真空应不小于15kpa。或对每个气瓶进行剩余气体全检。
(七)应采用适当的方法检查确认气瓶已充装。
(八)医用氧充装后,每只气瓶均需检漏,检漏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品,检漏过程不得影响医用氧产品质量。检漏合格对瓶嘴进行密封,气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放入待检区域。
(九)每个气瓶都应贴有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品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执行标准等。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分装医用氧的生产企业应向具有医用氧生产证明文件的企业购进液态氧,并在分装前做全检。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的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检定效期。
第二十七条 气瓶必须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检验。
第二十八条 医用氧产品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于静水压测试的水至少为饮用水并定期监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条 医用氧企业用专用的移动式槽车对医疗单位或自用的低温容器就地充装的,若能提供本槽车医用氧检验报告书,则充装后可不必再取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医用氧产品不需要留样和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八章 贮存、放行与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产品应全检合格,经质量受权人员审核放行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三条 气瓶应避免存放于高温、暴晒区域。储存区域应清洁、干燥,有良好通风,最小安全距离内无易燃物质,使气瓶保持清洁、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用氧应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已充装瓶、未充装瓶区域应有隔离,并能确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周转。
第三十五条 气瓶在运输期间应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并保证安全。
第九章 术语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充装台
设计用来在同一时间进行一个或多个气体容器清空或充装的设备或装置。
(二)储罐
用来储存液化或者低温气体的静止容器。
(三)槽车
固定在交通工具上用来运输液化的或低温气体的容器。
(四)低温容器
用于容纳液化或低温气体的静止或者可移动的隔热容器。气体可以气态或液态移出。
(五)静水压试验
基于安全原因,为确认气瓶或储罐能承受高压,按国家或国际准则来完成的试验。
(六)排气
排气降压到大气压。
(七)容器
容器是指储罐、槽车、气瓶或其他直接接触医用氧的包装物品。
(八)液态氧
即液体医用氧,指低温液化的医用氧气。
(九)余压保留阀
为防止使用时污染配备有能够维持一定压力(约0.3~0.5 mpa表压)的止回系统的阀门。
(十)止回阀
只允许往一个方向流动的阀门。
(十一)置换
通过排气和部分增压方式去除残留气体,然后排空以清洁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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